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與食品業者如何因應(下)-黃耀文教授
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與食品業者如何因應(下)-黃耀文教授
美國喬治亞大學食品科學與技術系教授 黃耀文
美國藉此新法案強化進出口食品之安全,是政策上一個突破性的改變。過去的安全性檢查是由入境關口開始,無法掌握日趨增加的進口食品。為了提升安全性,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將使進口商承擔進口食品之安全責任,保證國外食品提供者有適當的預防措施。整體而言,食品法案之改善,是希望使來自國外的產品與美國國內生產的食品一樣是安全的。針對進口食品,法案中共有十個相關小節訂出規範。依照功能性,相關法規可分成國內外食品安全之同步性以及對入境食品之控管兩個部分。
法案中第 301 節提到,進口商必須提供外國業者認證計畫,其應基於風險預防控制並且層級匹配美國之要求。第 305 節說明FDA之法令是與國外政府所設立之食品安全機構合作。第 306節以及第 201節共同強調FDA可以加強檢驗國外產品,而使得國內外產品之安全性一致。第 308 節則規定於國外建立FDA之當地辦公室,來協助該國食品出口之安全性測定。以上五點的設立即是FDA為了使美國進口產品有良好法律規範,以確保民眾所消費之進口食品具有如同美國生產食品之高規格安全標準。
在入境食品的控管方面,第 302 節提到了具完善備案之進口食品可以快速通關,鼓勵進口食品做好安全檢驗並且妥善向FDA備案。第 303 節中賦於FDA著重於高風險產品之審查,如新鮮肉品、乳製品都是重點檢驗項目。第 304 節中強調進口食品應該事先通告入境時地,而非像以往在貨到入境關口處時才告知。第 307 節提到進口食品應取得公認,並依美國國內需求的第三方認證 (Third Party Certification),並且第 309 節明文也規定了禁止走私食品。以上法規確立了美國食品現代化法案中對於進口食品之控管要求。
第三方認證是進口食品安全法案中很重要的實施方法。取得第三方認證之進口商將有助於快速通關,同時也是外國業者認證計畫中的重要手段。另外,針對高風險性食品,FDA也會著重於其第三方認證來予以通關。審核實際上是需要通過三方的認証以及政府之稽核認可的,這包括生產工廠之內部稽核(又稱第一方認證),買家對於產品的稽核(又稱第二方認證),以及私有公司稽核,也就是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方認証 ; 最後,經過政府監管單位稽核,也就是通過FDA的關卡。各單位都需要了解到食品工業生產安全食品之政策,此政策要有各單位之高階經理認可,以推行到食品生產線上的員工,從基層上扎根食品安全生產政策。整體而言,提供第三方認證之私有公司本身須先取得認證後方具有公信力,以提供國外出口業者之驗證證明,也因此能使得其具有快速通關之能力。
進口食品安全法案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為強化與國外的夥伴關係,所有的交易夥伴國家需要與世界貿易組織 (WTO) 或其他國際雙方貿易協議要求一致,執行的方法需要基於透明化以及保障公共健康之原則,並且需與所有因此而受影響的人士或單位共同研議相關執行方法。由於有許多挑戰之存在,包含工作量太大 (50個新規定、指導文件必須在三年內公布)、無法一夕之間改變合作觀念等,使得此法案仍在積極進行中。
瞭解美國食品安全新法案後,進一步談談台灣食品相關業者應如何因應。首先,出口業必須做好食品安全計畫,包含危害分析、預防控制以及驗證方法,確保預防性的控制能明地減少或預防危害,並且要定期評估分析危害的處理方案。第二,出口業應有良好的供應鏈管理方法,了解當地以及國外產品之驗證以及進出口狀況,以便對產品作朔源管理。第三,所有相關檢驗文件之存檔應該保存兩年,文件應在衛生局或檢驗單位審查時隨時可得,以期食品具有良好的文件資料管理。
總之,食品安全的議題己不是一個選項了,它是一個基於科學以及法律之依據,並關係到管理技巧之議題。食品安全與食品品質是不同的課題,食品品質是消費者對所付出代價而購得產品的滿意度 ; 這可依經濟許可或個人意願作選擇。然而,不論價格高低或品質高下之食品,卻必須同樣安全,沒有妥協餘地。我們期望有物美價廉的產品,然而即使成本需求提高,業者或消費者永遠需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這是一個法律上(必須)而非一件可自由選擇(應該)去倣的議題。
(本文摘錄自2012年6月13日台灣食品科學技術學會於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舉辦之食品安全與生活座談會演講內容)
美國藉此新法案強化進出口食品之安全,是政策上一個突破性的改變。過去的安全性檢查是由入境關口開始,無法掌握日趨增加的進口食品。為了提升安全性,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將使進口商承擔進口食品之安全責任,保證國外食品提供者有適當的預防措施。整體而言,食品法案之改善,是希望使來自國外的產品與美國國內生產的食品一樣是安全的。針對進口食品,法案中共有十個相關小節訂出規範。依照功能性,相關法規可分成國內外食品安全之同步性以及對入境食品之控管兩個部分。
法案中第 301 節提到,進口商必須提供外國業者認證計畫,其應基於風險預防控制並且層級匹配美國之要求。第 305 節說明FDA之法令是與國外政府所設立之食品安全機構合作。第 306節以及第 201節共同強調FDA可以加強檢驗國外產品,而使得國內外產品之安全性一致。第 308 節則規定於國外建立FDA之當地辦公室,來協助該國食品出口之安全性測定。以上五點的設立即是FDA為了使美國進口產品有良好法律規範,以確保民眾所消費之進口食品具有如同美國生產食品之高規格安全標準。
在入境食品的控管方面,第 302 節提到了具完善備案之進口食品可以快速通關,鼓勵進口食品做好安全檢驗並且妥善向FDA備案。第 303 節中賦於FDA著重於高風險產品之審查,如新鮮肉品、乳製品都是重點檢驗項目。第 304 節中強調進口食品應該事先通告入境時地,而非像以往在貨到入境關口處時才告知。第 307 節提到進口食品應取得公認,並依美國國內需求的第三方認證 (Third Party Certification),並且第 309 節明文也規定了禁止走私食品。以上法規確立了美國食品現代化法案中對於進口食品之控管要求。
第三方認證是進口食品安全法案中很重要的實施方法。取得第三方認證之進口商將有助於快速通關,同時也是外國業者認證計畫中的重要手段。另外,針對高風險性食品,FDA也會著重於其第三方認證來予以通關。審核實際上是需要通過三方的認証以及政府之稽核認可的,這包括生產工廠之內部稽核(又稱第一方認證),買家對於產品的稽核(又稱第二方認證),以及私有公司稽核,也就是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方認証 ; 最後,經過政府監管單位稽核,也就是通過FDA的關卡。各單位都需要了解到食品工業生產安全食品之政策,此政策要有各單位之高階經理認可,以推行到食品生產線上的員工,從基層上扎根食品安全生產政策。整體而言,提供第三方認證之私有公司本身須先取得認證後方具有公信力,以提供國外出口業者之驗證證明,也因此能使得其具有快速通關之能力。
進口食品安全法案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為強化與國外的夥伴關係,所有的交易夥伴國家需要與世界貿易組織 (WTO) 或其他國際雙方貿易協議要求一致,執行的方法需要基於透明化以及保障公共健康之原則,並且需與所有因此而受影響的人士或單位共同研議相關執行方法。由於有許多挑戰之存在,包含工作量太大 (50個新規定、指導文件必須在三年內公布)、無法一夕之間改變合作觀念等,使得此法案仍在積極進行中。
瞭解美國食品安全新法案後,進一步談談台灣食品相關業者應如何因應。首先,出口業必須做好食品安全計畫,包含危害分析、預防控制以及驗證方法,確保預防性的控制能明地減少或預防危害,並且要定期評估分析危害的處理方案。第二,出口業應有良好的供應鏈管理方法,了解當地以及國外產品之驗證以及進出口狀況,以便對產品作朔源管理。第三,所有相關檢驗文件之存檔應該保存兩年,文件應在衛生局或檢驗單位審查時隨時可得,以期食品具有良好的文件資料管理。
總之,食品安全的議題己不是一個選項了,它是一個基於科學以及法律之依據,並關係到管理技巧之議題。食品安全與食品品質是不同的課題,食品品質是消費者對所付出代價而購得產品的滿意度 ; 這可依經濟許可或個人意願作選擇。然而,不論價格高低或品質高下之食品,卻必須同樣安全,沒有妥協餘地。我們期望有物美價廉的產品,然而即使成本需求提高,業者或消費者永遠需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這是一個法律上(必須)而非一件可自由選擇(應該)去倣的議題。
(本文摘錄自2012年6月13日台灣食品科學技術學會於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舉辦之食品安全與生活座談會演講內容)
這個論壇的權限:
您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復文章